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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3日電)國民黨中常會今天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部份條文修正,黨員受撤銷黨籍處分,申請恢復黨籍年限延長為3年;開除黨籍處分者、申請恢復黨籍延長為6年。 國民黨中常會下午通過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部份條文修正案,針對條文第24條、34條做出修正。 國民黨指出,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34條原規定,國民黨黨員受撤銷黨籍處分經1年以上、受開除黨籍經2年以上,對黨仍有顯著貢獻者,得向地方黨部請求恢復黨籍。 黨務人士表示,由於黨內反應有部分黨員為了政治利益考量,對黨有利就加入,一旦不能遂其所願,就不惜違反黨紀,背棄本黨,不但一般黨員難以接受,也使外界對國民黨觀感不佳,有損黨的形象,因此做出修正。 國民黨考量到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皆為4年改選一次,為了維護黨員參加公職選舉公平性,限制違反黨紀者被提名參選機會,樹立黨的威信,將34條修正為,黨員受撤銷黨籍處分要經3年、受開除黨籍處分要經過6年,才能申請恢復黨籍。 國民黨說,這項規定嚴格規範黨員不能為了政治利益炒短線,一旦遭開除或撤銷,一定會影響參選權利。此條文自通過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此外,第24條原規定為,國民黨員受黨紀處分,得向廉能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過,黨務人士指出,廉能委員會的定位主要是處理有關貪瀆或不法案件的違紀案,此種做法也顯示廉能委員會的位階及權力更高於中央常務委員會,不合理也不合體制。 因此建議修正為,被處分人如不服時,得向中常會提出申訴一次,中常會受理後,交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再行審議處理,提請中常會決定。1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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